详情描述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情况,定期的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
(一)房屋类型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
(二)当房屋使用年限满30年的居住型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三)当房屋达到所设计的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四)建立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五)当房屋的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六)当房屋的建立悬桃挑阳台、外恼、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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