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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材采伐招标变更

2017年01月10日      有1045人浏览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南彭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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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实

施单位

权力 类别

项目

名称

权力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许可

林材采伐(集)许可(10立方米内)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关于加强2015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巴南林业发〔2015〕21号)第三条 采伐集体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内的,林权所有者或受委托人(有书面委托书)可凭林权证申请,由镇街办理林权采伐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2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许可

涉及乡道、村道的路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八)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十)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十二)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第七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有关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3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6.《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7.《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4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适用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处罚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5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确认

就业失业登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1号) 二、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和办理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持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等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劳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各项补贴的本市城镇户籍就业人员还需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6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资料,搞好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审定新兵及新兵的数量质量统计汇总,《新兵数质量统计表》随征兵工作总结一并上报。新兵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等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征兵政策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2、对符合征兵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
3、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4、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5、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7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确认

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确认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76号)(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表》(附件1)后,由村(居)委会指派专人统一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以下简称“乡镇计生办”)办理审查确认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交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8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

发生地质灾害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09〕***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矿山、森林防火指挥、公共应急事件、抢险救灾、地质灾害、车辆、船舶等安全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的;
2、因程序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强制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9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处理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2.《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的;
2、因程序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强制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0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征收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对农业机械的征用

1.《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人民政府应依据农业机械拥有者的损耗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2.《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09〕***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矿山、森林防火指挥、公共应急事件、抢险救灾、地质灾害、车辆、船舶等安全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分条款。


11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征收

在临震应急期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2.《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09〕***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矿山、森林防火指挥、公共应急事件、抢险救灾、地质灾害、车辆、船舶等安全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征收的;
2、征收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理类型、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2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征收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4.区卫生计生委委托镇街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委托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征收的;
2、征收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理类型、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7.《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3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对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尖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发给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4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5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房屋安全监督检查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未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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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防汛抗旱设施检查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四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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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没有提出整改要求的,并上报消防执法部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8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未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19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20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对自用船舶的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1.《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用船舶的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经检查合格者在《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条章。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五)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非法从事客货运输和超载等违法行为。

2.《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21

南彭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督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2.党员违反党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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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彭街道办事 处

其它行政权力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批准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23

南彭街道办事处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流转(含林地) 备案 (国有林除外)

1.《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2.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有关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3〕134号)第六条三款 对拟流出的森林资源单宗面积200亩以下的,由所在镇街审查,报区林业局备案;200亩—500亩的报区林业局审查备案;500亩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查、区林业局备案。
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4〕97号)第二十六条 建立流转土地报送管理制度。区农委、区林业局要严格监督,加强登记管理。绕城高速路以内区域(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流转农村土地100亩以内的报区农委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100亩~300亩的要报送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300亩以上的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流转林地100亩以内的报送区林业局监督管理,流转林地100亩~500亩的要报送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林地500亩以上的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绕城高速路以外区域(一品街道、惠民街道、接龙镇、东温泉镇、木洞镇、跳石镇、安澜镇、石龙镇、姜家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双河口镇、石滩镇、天星寺镇):流转农村土地100亩以内的要报当地镇政府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100亩~300亩的要报区农委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300亩~500亩的要报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500亩以上的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流转林地100亩以内的要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流转林地100亩~300亩的报送区林业局监督管理,流转林地300亩~500亩的要报送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林地500亩以上的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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